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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数据时未做镜像,证据能用吗?
今天讲一个技术类的问题,很多时候容易被忽视,但很多案子恰恰就栽在这上面。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侦查人员冲进去的时候,电脑还开着机,屏幕上显示着数据。结果他们没做内存镜像,直接拿手机拍了张照片,啪就把电脑关机了,然后把硬盘拆走。这操作有问题吗?我告诉你,大概率是不符合规范的。 首先,国家技术标准GA/T 756-2021 4.2.1写得清清楚楚:对于开机状态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优先收集提取易失性数据——最典型的就是内存数据。为什么?因为内存数据一断电就没了。侦查人员应当先对内存做镜像提取,确定关键数据保全了,才能考虑关机。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未确定是否存在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得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这是硬性规定。 最关键的是,拍照取证在取证规则里有严格限定——根据国家技术标准GA/T 756-2021 4.2.7,一般是无法扣押原始存储

上网逃后,还能认定自首么?
直接给答案啊,符合条件的依旧可以认定自首,两者并不冲突。成立自首主要看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二者缺一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也就是说,上网逃后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那如果后续也如实供述了,认定自首没有任何问题。 另外,再多说一句,就比如有的人确实是自动到案的,但是到案后不如实供述,那也无法认定自首。 所以认定自首的公式一定要记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取保必须认罪么?
会见时很多人会问我,“律师,我要认罪么?”“我认罪能取保么?”我来跟大家说一下这个事。 首先,取保不是一定要认罪。如果你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你构成犯罪,那你在37天之前可以不认,搏一把。现实中我处理过的计算机犯罪类的案子,确实抓错人了,嫌疑人也从头到尾都不认罪,最后30天不到取保了,为什么能取保呢?底层逻辑就是这个事跟你没关系,那肯定得放你。 其次,也不是认罪就能取保,举个例子,张三诈骗50万,认罪也取保不了,因为诈骗50万的量刑在10年以上。 那听到这有人会问了,你说半天我到底认还是不认啊?我的建议就是,确实犯事了,也有证据,那就认罪,没什么侥幸可言。这里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同案犯都认了,你不认,这种情况你要考虑你不认罪的逻辑是否说的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说的,确实不是你干的,抓错了,那就不认。中间的一种情况是你犯事了,但是没有证据,这种的可以搏一把,但还是建议

为了取保走的那些弯路之一→“我啥也不认!”
有的嫌疑人爱耍点小聪明,觉得提讯时啥都不认就能出去就能取保。但是你啥都不认能出去的前提是:要么真不是你干的抓错人了,要么一点证据没有。但是你说,啥证据都有,同案犯也都认,完了你还啥都不认,你这不就是把别人当傻子么,最后只能发现小丑是你自己。 所以,确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了,那认罪态度很重要,认罪态度好才能取保,千万别瞎折腾。

涉案虚拟货币如何处置?
拿北京举例,北京最近有一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涉及到虚拟币的处置问题。这个案子,顺义分局在3月7日收到区法院《委托执行函》,受托对依法判决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处置。3月29日,法制总队指导顺义分局与北交所签署《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协议》。之所以选定北交所,原因是自2017年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财政局搭建实物上缴国库“绿色通道”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一直将需要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实物移交给市财政局指定的北交所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后,北交所会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结汇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5月23日,顺义分局对涉案虚拟货币成功处置。随着资金安全回流,转入分局涉案款专用账户。 5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与北交所签署《涉案虚拟货币

卖道闸破解神器,构成犯罪么?构成!
停车费确实挺贵的,那为了省点停车费呢,有人就购买了所谓的“道闸破解神器”,甚至还拿来卖钱。可你知道吗,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后果非常严重。 两个案例,上海的宋某,一开始只是为了自己停车方便,网购了一个可以非法控制道闸的开闸模块,偷偷安装在小区道闸上,不用缴费就能自由进出。尝到甜头后,失业的他觉得这是“商机”,干脆做起了代理商,在二手平台开店,专门出售这类道闸遥控设备。 这些设备只有车钥匙大小,不需要任何授权,一按遥控器就能开启道闸,还能切断摄像头电源,直接消除车辆进出记录,让收费系统完全失效。有买家买回去安装后,系统显示车牌未授权,却能正常出场,逃避缴费。 毫无疑问,小区、停车场智能道闸及停车收费系统属于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授权私自使用破解设备侵入、控制系统,篡改、消除停车出入记录,干扰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智能设备安全,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宋某销售的

逮捕之后,还能不诉么?
很多家属会问,人被逮捕之后还能不诉么?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有难度。 不诉分为三种: 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等。 另一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17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最后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检察院二次补针退回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就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那什么情况下会逮捕呢?依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主要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那么可以明显看出,逮捕和不起诉有点冲突。 所以一旦不起诉了,那就说明逮捕这个决定当初做错了,那后续被错误羁押的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所以我说,人被逮捕后理论上可以不诉,但

出售“拆改二手奢侈品包”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断的关键在于审查卖方出售的是服务还是拆改后的商品,且售卖商品是否经过相应授权。 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两种旧包拆改造服务,一种是消费者自行提供闲置的老旧奢侈品包作为料包,改造成当季新款或定制款;另一种是在消费者没有老旧包的情况下,由卖方购买正品二手中古皮料布料后自行进行拆改,并对外销售成品拆改包。 前者的改包行为如果售卖的只是“改包”这一服务项目,虽然行为没有经过相应的授权,但并不是将“拆改包”以商品的形式予以出售,而只是出售“拆改”这一服务,通常情况下,不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处罚;但如果是后者,在卖方自行购买二手中古包后改成新包,并予以销售的情况下,由于该行为方式保留原包品牌商标,而且使用了直接冒充品牌商标的配件,又没有经过授权,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抢票神器=犯罪工具!开发者、售卖者都有风险!
演唱会,你怎么都抢不到票,找黄牛一下就抢到了,啥原因啊,那肯定是黄牛有抢票软件啊,这个抢票软件一般是通过技术篡改、重写原方法、获取计算机系统进程数据,以实现拦截弹窗、绕过验证、自动提交,突破了票务平台及电商平台的风控系统,实现了非人工的自动化抢购,具有绕过系统安全防护、非授权获取数据、自动化操作的特性,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软件开发者和售卖者都得牵扯进去。 这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办案机关会固定软件源代码、服务器日志、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另外,这种案子一般都会发展很多代理,只要找到一个,上下游都会被查到。 只不过,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有的判得轻有的判得重,轻的能缓刑,重的不给缓。为了判得轻你得退违法所得,后面还有罚金,风险是可见的。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6-29 14:5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12号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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