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铂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期

珠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铂某企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该条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系与债务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应限定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债权人不能通过两层代位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甚至更后手债务人主张债权。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仅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并不能影响债权人就破产企业清偿不足部分继续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3.债权人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代表全体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个别债权人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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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期

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征收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再予以支持。但是,被征收人相关合法权益尚未通过补偿途径获得救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且该拆除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其依法可以通过赔偿途径寻求救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已经为其预留补偿款、可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的,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赔偿诉讼过程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补偿决定系新的行政行为,并非对被诉不予赔偿决定的改变行为,人民法院仍应当对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根据补偿与赔偿竞合部分不重复支持的原则,通过补偿途径已经获得救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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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甲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期

郭某与某甲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裁判要旨】1.建设项目未全部压覆但客观上导致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全部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视为全部压覆。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压覆审批的,压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采矿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补偿。3.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原则,补偿范围包括采矿权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人请求基于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所依据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者核实报告,未依法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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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期

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并未规定只有在先使用商标才可申请注册,亦未规定因共同使用商标或共同对商标商誉作出贡献而成为共同商标权人。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及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采取财产共有的思路认定商标商誉应当共享、否定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合法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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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与邵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期

李某等与邵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旨】未经委托人同意,信托受托人擅自转让其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地位,严重影响信托的信任基础,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从强化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角度,应赋予信托关系下委托人以选择权。委托人不同意转让或拒绝追认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商初7号原告:李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联席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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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期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1.域名可以作为在先民事权益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其作为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2)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域名和诉争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4)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2.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在先使用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在先使用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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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案【裁判要旨】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继承性,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数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审查,当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并足以否定后续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依法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以实质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最高法行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某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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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独立保函临时止付是行为保全,对其审查兼具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特点,相较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行为保全审查有特殊性。鉴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以及申请临时止付程序的特殊性,申请人申请临时止付独立保函应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代表人: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娟,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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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期

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原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某金属门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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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期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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