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11期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1.域名可以作为在先民事权益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其作为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2)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域名和诉争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4)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2.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在先使用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在先使用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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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与邵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11期
李某等与邵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旨】未经委托人同意,信托受托人擅自转让其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地位,严重影响信托的信任基础,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从强化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角度,应赋予信托关系下委托人以选择权。委托人不同意转让或拒绝追认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商初7号原告:李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联席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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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独立保函临时止付是行为保全,对其审查兼具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特点,相较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行为保全审查有特殊性。鉴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以及申请临时止付程序的特殊性,申请人申请临时止付独立保函应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代表人: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娟,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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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案【裁判要旨】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继承性,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数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审查,当先前行政行为违法并足以否定后续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依法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以实质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最高法行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某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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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9期
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原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某金属门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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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8期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实施者在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责任之诉,初步事实表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FRAND义务,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标准实施者针对中国法院的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反禁诉(执)令,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申请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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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8期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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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7期
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为附随义务,无须合同予以特别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履行方式,一方应当将所涉资产抵押登记状况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为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付款方即负有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除非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人:邓某甲,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宁,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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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6期
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承继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可认定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陶瓷协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夏某石,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广东金桥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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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5期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人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其他人为区分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决议机关及决议程序。在被担保人中既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为连带共同债务时,对其他人的担保行为应按照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不能因另一连带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而降低程序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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