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9期
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原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某金属门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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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8期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实施者在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责任之诉,初步事实表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FRAND义务,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标准实施者针对中国法院的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反禁诉(执)令,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申请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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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8期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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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7期
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为附随义务,无须合同予以特别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履行方式,一方应当将所涉资产抵押登记状况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为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付款方即负有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除非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人:邓某甲,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宁,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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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6期
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承继关系的情况下,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作为被宣传的商品名称,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可认定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陶瓷协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夏某石,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广东金桥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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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5期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人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其他人为区分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决议机关及决议程序。在被担保人中既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为连带共同债务时,对其他人的担保行为应按照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不能因另一连带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而降低程序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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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4期
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实际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在第三者因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内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之性质确定,不能仅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即认定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金属于第三者的遗产。被保险人就第三者的死亡应当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该第三者的遗产,保险人根据责任保险合同就上述损害支付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再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隆,女,193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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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3期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竞价排名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利用竞争对手知名商标或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原属于竞争对手的流量吸引至自身网站,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此种参与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不仅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予以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工业新城荣马路。法定代表人:张水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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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物业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1期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物业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一、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该业主依然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二、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费时,应充分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磋商谈判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137户及3136-2户。法定代表人:解艳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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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4年12期
王家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裁判要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被征收人依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就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可不予立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其就认定意见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再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琼,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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