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13 10:32:22

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32:22 指导性案例272号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立功表现/教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裁判要点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之念。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承诺支付聂某环报酬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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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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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9:14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9:14 指导性案例271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裁判要点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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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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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6:21

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6:21 指导性案例270号 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提取血液样本/刑事侦查行为/瑕疵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 1.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该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程序不规范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依法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15时57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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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5:12

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5:12 指导性案例269号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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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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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19:35

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19:35 指导性案例268号 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毒驾/危险方法/重大事故/从严惩处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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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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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15:21:04

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21:04 指导性案例267号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网络平台账号/账号密码交付/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执行实施要点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某传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等将账号及密码交付某传媒公司;游某梅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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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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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15:20:04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20:04 指导性案例266号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个人信息保护/先享后付/信用服务/必要原则/最小影响 裁判要点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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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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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9:12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9:12 指导性案例265号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点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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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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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8:23

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8:23 指导性案例264号 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企业数据/数据产品/数据处理者 裁判要点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生产、经销特种钢材,每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布出厂价格:一是主动在微信群发布。有的微信群无入群资格审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户为主,人数达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则由某钢铁公司和一级代理商组成。二是直接电话告知特定客户。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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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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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7:00

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7:00 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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