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张帆律师的工作动态
浅谈女主播魏某2500万打赏诈骗案
一、案件基础背景(节选自网络新闻) 1. 人物与时间线 • 女主播:魏某,抖音近200万粉丝娱乐主播,2019年开播;开播时已婚生子,2020年底离婚,直播未主动公开婚育状态。 • 核心举报人(榜一大哥):邢某彬,已婚,单人累计打赏超1000万;后拉拢另外两名已婚粉丝共同报案,三人总充值打赏金额2500万元。 • 案件节点: (1)2019–2020:邢某彬长期大额打赏,私下微信暧昧聊天;2020年10月邢某彬得知魏某已婚,仍持续刷礼物。 (2)2020年底:邢某彬提出线下陪睡、交往一年,被魏某拒绝;放出狠话“不陪我就告你诈骗,让你坐20年牢”,聊天录音完整留存。 (3)协商阶段:双方签订谅解协议,邢某彬索要1500万赔偿,条款写明不按时付款就重新报案;魏某家属支付200万后,邢某彬单方面撤回谅解书。 (4)2022.9:海南文昌警方立案;2023.3魏某刑拘,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取
加密货币犯罪与链上追踪的技术博弈
数字暗面:计算机犯罪深度解析(第五期) 引子:当"绝对匿名"成为幻想 2024年5月,美国司法部的一则通报震惊了全球加密货币圈——两名拥有多重国籍的中国人及其美国同伙,因涉嫌利用加密货币实施诈骗、洗钱超过8000万美元而被逮捕。这起"杀猪盘"骗局的幕后主使,通过约会网站和社交媒体建立信任,诱导受害者在虚假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上投资。当受害者将资金汇入空壳公司账户后,犯罪团伙迅速将资金转移到巴哈马的银行账户,再转换成加密货币发送到虚拟资产钱包。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这起案件曝光的同一天,某区块链分析公司发布了一份报告:其追踪的两个数字钱包——被怀疑用于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的犯罪活动——累计收到的诈骗所得及赎金款项已超过1亿美元。 这些数字背后,是一场正在全球范围内激烈上演的"猫鼠游戏":犯罪分子以为加密货币是完美的"数字避风港",而执法机构和安全技术公司则用越来越精密的链上追踪技术,试图撕开
暗网数据交易与个人信息的地下经济
数字暗面:计算机犯罪深度解析(第四期) 在光明与黑暗之间,有一条用数据铺成的灰色通道。你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购物记录、甚至实时位置——都在这条通道上被明码标价。 一、引子:凌晨两点,你的数据正在暗网拍卖 2026年7月13日凌晨2点17分,某手机平台的安全运维团队收到异常警报:一个来自东南亚的IP地址在短时间内连续请求超过10万次用户信息查询接口。47分钟后,当工程师试图切断连接时,对方已完成数据打包。超过120万条包含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尾号的个人信息,在暗网以0.3比特币(约合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被打包出售。 这并非孤例。 2021年,江苏盐城公安在暗网截获一条倒卖公民信息的线索,顺藤摸瓜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手中掌握着50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从姓名、电话到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一应俱全。主犯王超仅靠"贩卖数据"就在半年内获利十余万元。 而更夸张的是2016年江苏淮安警方破获的
刑事案件上诉期最后一天是星期日,如何计算上诉期?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0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所以如果上诉期最后一天是星期日,那上诉期自动顺延至下周一。 这里面可能会有家属要问了,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还规定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那是不是在押人员的上诉期不延长啊? 不是这个意思的,你从朴素的法理角度分析在押的不延长,不在押的延长,那同一个案子上诉期还不一样,这明显不合理。 “但书”后面的规定,仅仅针对的是在押期间,我举个例子,就比如说刑拘第37给你取保,第37天恰好又是星期日,不影响,该放人放人,不会说给你留到周一放。
频繁调用公开API,能构成犯罪吗?
很多企业会有公开的API接口,调用的数据也是公开的,有人说,我不过就是调得频繁了点,服务器稍微有点卡顿,这也算犯罪?这又不是DDOS攻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干扰”和“不能正常运行”。你的高频调用如果密集到占用了对方大量服务器资源,导致系统响应迟缓甚至部分瘫痪,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干扰”。司法解释的入罪门槛是:违法所得五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以上,就能立案。 但这里有个重要的界限。如果只是“有点卡顿”、响应慢了那么一点,系统总体上还能正常提供服务,那大概率够不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标准,这种情形一般走民事侵权或者行政处罚的路子。真正构成犯罪的是什么情况?我举个例子,有案子是爬虫每秒发一百八十多次请求,两小时内直接把对方的系统搞宕机了——这种程度的才叫“不能正常运行”。
做个游戏脚本,也能构成犯罪吗?
有人问我:我就做了个自动打怪、跑地图的鼠标宏,又没黑进服务器,没篡改核心数据,顶多算个辅助工具,怎么就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呢? 刑法第285条第2款写得明白,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湖北有个判例,黄某编写游戏外挂,实现了自动打怪、自动采集、自动钓鱼、自动售卖等功能,卖了五年多,赚了556万。法院怎么认定的?经司法鉴定,这个外挂程序对游戏进程中的数据进行读取和写入,从而控制游戏实现自动运行——这就是“非法控制”。最后定了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了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十万,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你可能会说,这不就是个脚本吗?又没破坏服务器。但你想过没有,你的脚本在干什么?它在避开游戏的安全保护机制,读取游戏内存数据,代替玩家做出操作决策,让游戏角色按照你的意志自动运行。司法解释说得清楚,“控制”不只是远程操控服
链上透明,不等于真相大白
有人说,区块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是透明的,查案应该很容易。 可恰恰因为这份“透明”,很多人忘了追问——看得见,不等于看得懂;链上清楚,不等于事实查清。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案子:一份链上分析报告,几个标注好的钱包地址,再加上几张聊天记录截图,数亿资金的案件轮廓就这样被勾勒出来。然后呢?地址收过诈骗资金,就推定控制人一定明知;技术人员参与过项目开发,就推定他知道整个项目涉嫌犯罪;资金经过某个账户,就把全部流水认定为犯罪金额。 可你有没有想过——那个钱包也许只是中转站?那个人也许从未真正触碰过那笔钱?那个所谓的涉案地址,可能只是交易所的归集账户? 区块链技术其实比现实世界更诚实,它不会撒谎。真正危险的,是我们心里的那份急躁,是证明过程中的那几步“跳跃”。 从链上记录到犯罪事实,从资金经过到资金占有,从钱包地址到具体的人,从技术参与到刑事责任——每一步之间,都隔着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鸿沟。 好的辩护,不是
涉加密货币犯罪的电子证据如何审查?
链上转账轨迹一清二楚,就能直接给人定罪?涉加密货币案件里,这个证明逻辑的坑,坑了太多人。 从一串链上数据到刑事责任,必须闯过四道关: 第一关,技术事实:第三方链上报告不等于司法鉴定,交易哈希不代表转账成功,基础数据错了,后面全错。 第二关,资金事实:账户流水不等于犯罪金额,钱从哪来、最终归谁控制,路径没闭环,数额不能乱算。 第三关,身份事实:钱包地址不等于具体的人,借名账户、团队多签都很常见,证明控制关系才是关键。 第四关,规范事实:写代码不等于共犯,换USDT不能直接等同于洗钱,主观明知、罪名定性,必须严格套刑法构成要件。 涉币案件最危险的从来不是区块链技术,而是证明逻辑的跳跃。这套四层审查模型,就是把粗放打击拉回精细证明。
网贷可以七折还?小心涉嫌犯罪!
网贷逾期刷到“七折结清、低价代还”,千万别动心!北京丰台判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什么案情呢?吴某网贷4万,看到广告说某二手平台可以帮他七折结清,操作模式就是商家发虚假商品链接,吴某下单付款28000元,之后二手平台把赃款4万元打进吴某的网贷还款账户。这一路的操作很丝滑。但其实看似吴某结清了债务,实则是用自己的网贷账户帮诈骗份子洗白了赃款,可认定帮信罪。最终法院判处吴某七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5000元。你看,这省的钱也都罚回去了,还烙个案底。 所以这种打折代还的都是坑,你以为能省很多钱,但其实省的这些钱会以另一种方式吐出来,别瞎折腾哦!
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虚拟币涉案判刑轻重,就卡在一个关键点:币价按哪天的算?但是呢就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基准日的认定而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确规范,实践中控方往往专挑最贵的时间点算金额,币涨价就按起诉时价格/开庭时价格,币跌了就按案发时的扣押价。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各地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基准日的选取标准有好几种:以案发时价格认定、以扣押时价格认定、以起诉时价格认定、以审判时价格认定,以及以被告人实际变现金额认定。但反过来想没有明确规定,代表有辩护空间,总之肯定是往较低的价格去辩护的。 除此以外,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侦查机关在认定虚拟货币价格时,采用的是截图的方式——由办案人员登录虚拟币交易平台截取某一时刻的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这种收集的所谓“证据”存在明显问题——取证存在瑕疵,光有一张截图,没有网页完整地址、抓取时间、提取过程记录,不能排除这图是P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
- 1
- 2
- 3
- 4
- 5
- 6
- 12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