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9 19:16: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 |
|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
|
|
法释〔2007〕7号 |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
|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 |
|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 |
| 此复 |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