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1988年04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 1 1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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