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是否属于经济损失,要看鉴定事项!
张帆律师 - 2025-12-11 18:00:47 - 工作动态
最近我办理了一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诉方认为鉴定费属于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但在这个案子里,我并不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我这个案子,被害单位委托鉴定的事项是“查找造成服务器无法访问的原因,确定攻击者的IP和身份信息。”这种委托事项一般是在服务器已经恢复使用之后做的鉴定,属于为了后续报案准备的材料,并非涉案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并非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这个案子的鉴定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一定要重点看鉴定报告的委托事项,不要小看鉴定报告这项证据,它在入罪出罪、罪轻罪重这块儿还是很重要的。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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