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只有Excel流水表,涉案金额应怎样核实?

张帆律师2026-11-01 12:43:32

案卷里列着一张流水汇总表,末尾是一个很大的金额。当事人却认为,其中既有正常交易,也有同一笔资金在几个账户之间流转。遇到这种分歧,辩护应当从哪里开始?

重点不在于表格是不是Excel,而在于每一项数据从哪里来、怎样进入总数,以及这个总数准备证明什么。

一、先弄清表格是原业务记录,还是事后汇总

同样是Excel文件,可能是银行或平台按条件导出的交易记录,也可能是办案人员、企业员工或其他人员根据多种材料重新整理的统计表。形成方式不同,需要核查的事项也不同。

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将电子交易记录等列入电子数据范围,但并非凡是存为电子文件的材料,就可以忽略其实际内容和形成过程。原业务数据、事后统计说明、鉴定或审计意见,应分别核对其来源、制作主体、依据和证明作用。

如果表格属于某份报告的附件,还应一起查看报告及底层材料,不能仅截取合计数;也不能因为制表单位熟悉业务,就不再审查统计过程。

二、从汇总表追溯到原始交易记录

可以先核对表格对应的账户、平台、时间区间和币种,再看每一行能否通过交易流水号、订单号、交易时间、金额和交易双方等信息,找到原始记录。

表格只写“收入”“支出”,没有交易状态和来源说明时,还需要查明它统计的是发起金额、实际到账金额,还是某一账户的展示余额。不同系统的字段即使名称相似,也未必含义相同。

对于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的数据,2022年“两高一部”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14项、第17项,规定了相关调取手续、完整性保护和证明文件等要求。适用该种调取方式的,应结合提供渠道和证明文件核验;不能把所有来源的流水都机械套用同一种程序。

如果原数据没有随表提供,应明确需要补充什么材料、准备核查什么问题。一般不必把“必须取得每一台原服务器”作为判断前提,但需要能够说明数据来源、提取方式和后续处理过程。

三、还原汇总过程,看有没有漏项、错项或重复项

原始流水没有问题,不等于最后的合计数一定正确。导入多份文件、合并不同账户、筛选交易状态、转换币种或手工增删行,都可能影响统计结果。

应核对制表人使用的文件版本、筛选条件和计算说明。合计是否包括隐藏行,退款是否与原交易关联,失败交易是否仍被计入,订单与支付记录能否对应,这些问题都适合逐项列明。

例如,同一笔款项在几个涉案账户之间转移,如果把每次流入都相加,得到的是资金流转总额;它能否作为本案指控金额,还需结合具体罪名和计算规则判断。不能仅因出现多条记录就认定发生了多次独立的财产损失,也不能笼统地把所有转账都从金额中扣除。

四、先明确罪名和待证明事项,再讨论哪些金额应计入

银行流水总额、被害人损失、诈骗数额、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和个人实际分得款项,并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概念。具体案件采用哪种指标,应回到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指控事实。

退款、正常业务收入或代收款如何处理,也需要查明性质、时间和对应交易。款项被称作“租金”“工资”或“服务费”,不意味着当然合法;账户收到款项,也不等于开户人当然对全部款项承担同一种刑事责任。

对于多人参与的案件,还应分别核对被指控的参与期间、行为、知情情况和责任范围。公司总表可以帮助了解整体业务,但不能替代对每名参与人具体事实的审查。

五、无法逐笔核实,并不意味着存在任意估算的空间

也不能反过来主张:只要没有找到每一笔款项对应的被害人,全部金额就都不能认定。

2022年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21项,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核实资金来源,且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案件,规定了依接收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的规则,同时保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说明及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要求。

因此,需要核对案件是否满足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以及正常交易等具体异议有没有材料支持。该规则不能被简化为“所有进账都算犯罪金额”,辩方也不能只作没有对应材料的抽象否认。

六、把金额异议整理成能够复核的清单

律师结合阅卷材料核查时,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

1. 写明指控金额采用的指标、期间和统计依据;
2. 对照汇总表与原始文件,标出账户、流水号及对应行;
3. 分别列出疑似重复、失败交易、正常业务等争议项目;
4. 对每项异议说明理由,附上合同、订单、付款及退款等相应材料;
5. 对暂时无法核对的部分,具体提出需要补充的记录、说明或核验事项。

核对副本可以作分析标记,但应保留原文件,不覆盖原始数据,也不要为了凑出一个金额补造交易说明。

《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取证瑕疵分别规定了审查要求。格式能否打开、表格能否计算,与材料是否真实、金额口径是否正确,是不同问题。有效的金额审查,应让每一项异议都能追溯到记录和规则,而不是只围绕文件后缀争论。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参见第一条、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609/t20160920_167380.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重点参见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重点参见第14项、第17项、第21项。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0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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