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多人共用管理员账号,登录日志能证明是谁操作的吗?
后台出现异常操作,日志里显示的账号恰好登记在某名员工名下,公司便认为是这名员工所为。如果账号实际上由几个人共用,这样的判断是否充分?账号是自己的,就能证明每次操作都是自己完成的吗?
登录日志能够提供线索,也可能成为重要证据。但从一个账号到一个具体的人,中间仍有需要查清的事实。
一、先区分账号归属、使用权限和具体操作
谁申请了账号,谁知道密码,谁在某个时点实际使用,是三个不同的问题。账号由员工创建,不代表此后只有他使用;同事曾经共用,也不代表任何一条记录都无法归属于其中一人。
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结合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证人证言及供述辩解等材料,综合判断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对应。因此,审查重点应当落在被指控的那次操作,而不能停留在账号名称。
还应查明当时是否存在分账号管理、密码交接、远程协助,以及账号权限调整。技术上能够完成某项操作,与实际上完成了该操作,需要分别证明。
二、日志记录的是登录,还是具体业务操作?
看到“登录成功”,还要继续追问:登录之后做了什么?记录来自哪个系统?能否与删除文件、修改数据、导出资料等被指控的行为对应?
应用后台的登录记录、服务器访问记录和业务操作记录,可能反映不同环节。同一个页面中的账号显示,也可能只是当前会话身份,并不当然说明某项后台任务由谁手动触发。要核对系统怎样记录操作者、是否存在自动任务,以及相应说明是否有材料支持。
日志中的IP地址同样需要解释。多人可能通过同一办公网络上网,也可能经过远程连接。相同IP不必然对应同一自然人,不同IP也不能直接证明是不同人。具体网络环境和设备情况,应通过相应记录核实。
三、将操作放回能够核对的时间线
对于关键操作,可以同时列出:系统记载时间、使用账号、访问来源、涉及设备、对应业务、能够印证的其他记录。
首先核对时间是否能够直接比较。系统采用的时区、时间设置、导出后显示格式是否一致?存在差异时,应说明差异及换算依据,避免将两个不同时点拼成同一次操作。
其次核对使用条件。当事人当时是否值班,设备由谁保管,有无工单、交接记录或远程协助记录?考勤或工单也要与其他材料相互核查,不能把某一项记录当成当然的结论。
最后核对行为结果。日志中的命令或按钮操作,是否真正执行成功,是否造成被指控的系统变化?负责运维、具备管理权限、在相关时段登录过,都不能单独替代对具体行为及其结果的证明。
四、账号归属有争议,也要审查日志本身是否可靠
登录日志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但提交一份截图或导出文件,并不意味着来源、完整性和提取过程已无须说明。
可以核对日志来自原系统、备份系统还是第三方平台,由谁提供,提取范围怎样确定,有无笔录、清单及完整性保护说明,关键时段是否连续。摘要截图遗漏了什么,与底层记录是否一致,也值得进一步核实。
原始存储介质、提取出的数据副本与镜像是不同概念。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对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以及确有原因无法扣押等情形,分别规定了取证要求。不能因为服务器没有被整体搬走,或者材料中没有某种镜像,就直接认定日志不能使用;也不能只凭一个文件名,就认定原始性和完整性均已解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审查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和完整性等问题。即使日志真实,也仍需说明它能够证明的是账号活动、设备活动,还是具体人的行为。
五、哪些异议应当提出,哪些材料值得保留?
提出异议时,尽量指向可以核实的具体问题,例如某时段日志缺失、账号交接未核对、登录记录与操作记录对应不上,而不是笼统地说“账号共用,所以谁也证明不了”。
《刑事诉讼法解释》区分了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取证程序瑕疵,以及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等真实性问题。发现问题后,要进一步审查其性质和影响,不能将所有问题都等同于证据当然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法权限范围内整理以下材料,交由律师结合案卷核查:
1. 账号创建、权限分配、密码交接及人员变动记录;
2. 关键时段的值班、工单、远程协助和设备使用记录;
3. 已依法取得的完整日志及其来源、导出说明;
4. 与具体操作相关的原始沟通、业务指令和处理反馈;
5. 一份逐项列明记录时间、争议内容及对应材料的核对清单。
保留材料应尊重他人信息和系统权限,不要为了补证擅自登录已无权访问的后台,也不要修改、补造日志或者协调统一说法。
刑事诉讼法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共用账号既不是自动免责的理由,也不能成为省略证明过程的理由。账号怎样对应到设备、设备怎样对应到人、具体行为怎样对应到结果,应当逐层查清。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参见第一条、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609/t20160920_167380.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重点参见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五十五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