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被责令整改仍不处理涉诈信息,平台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张帆律师2026-11-01 12:43:32

平台收到涉诈投诉后处理迟缓,可能产生管理责任;收到监管整改要求仍不处理,刑事风险也会增加。但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需要逐项审查法定条件,不能只凭“收到通知后网页还在”就下结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要求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以及法定的严重情形。每一环节都需要相应事实和证据。

一、先查平台承担什么法定义务

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将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以及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等多类服务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具体经营者是否属于该范围,应看实际提供的服务,不能只看企业名称中有没有“平台”二字。

义务本身也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网络运营者管理用户发布的信息,发现违法信息时及时阻断传播、采取处置措施,保留记录并报告;第二十三条还涉及安全制度、技术保护及相关日志留存等义务。

2025年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文顺序已经调整。处理跨越修法时间的行为,应核对各阶段适用的规定,不能照搬旧条号,也不能把整改中的任何管理要求都直接当作刑事入罪依据。

二、一般投诉与监管责令改正,需要区别

用户投诉、合作方告知和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来源和法律意义不同。没有正式整改文书,不意味着可以不处理投诉;但要以本罪追责,还须查明法定的责令改正环节。

按照2019年司法解释,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由依法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通过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其他文书提出要求。

应核对发文部门的职责、文书内容、送达情况、针对的服务及信息,以及要求采取哪些措施。不能仅凭聊天截图里一句“赶紧处理”,就替代对全部条件的核实。

三、做过部分处理,怎样判断是否“拒不改正”?

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虑责令改正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措施和期限是否明确合理,以及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要求采取措施。

实际分析时,可以把整改要求与操作记录逐项对应:涉诈页面是否已处理,关联账号或接口是否仍可使用,是否存在已知漏洞导致重新传播,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继续处置。

只提交一份“整改完成”报告,没有相应事实支持,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义务。相反,完成部分措施、遇到技术障碍后及时报告并持续补救,也需要结合整改内容和实际能力审查,不能只因结果仍有瑕疵就认定拒不改正。

对要求不清楚或者客观上难以完成的部分,应及时依法说明和沟通,同时落实能够履行的义务,不能把提出异议当作放任涉诈信息继续传播的理由。

四、拒不整改后,还要核对法定严重情形

本罪要求达到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且情节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法定条件。存在管理问题或收到处罚,并不当然说明已达到刑事标准。

2019年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作了细化。以违法信息传播为例,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是其中的数量标准;此外还有账号数、群组规模、点击量等认定路径,不能只看单一页面数量。

计算前应明确哪些内容属于违法信息、统计对象是什么、原始记录在哪里。涉及用户信息泄露或证据灭失的,要核对信息类别、数量、后果以及灭失证据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还应查明不履行义务、拒不整改与相关结果之间的联系,区分整改前已发生的事实和后续变化,避免直接把平台全部历史数据合并作为入罪依据。

五、收到整改要求后,哪些材料应当完整留存?

平台可以按整改事项建立目录,保留:

1. 监管文书、送达和沟通记录,以及每项要求的责任人、期限;
2. 相关服务的实际控制、管理权限及人员分工材料;
3. 举报、核查、下架、限制服务、技术修复和复核的原始记录;
4. 依法保存的页面、账号、日志等证据,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移交的记录;
5. 无法完成部分的客观原因、采取过的补救措施及后续处理结果。

处置违法信息与保存证据应依法协调,不能为证明“已删除”而擅自销毁应留存的记录。资料中含有用户信息的,也应控制接触范围,依法提供给有权机关。

六、如果主动帮助犯罪,责任还要另行审查

平台或相关人员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专门支持、帮助转移业务或规避调查,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诈骗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应结合其认识、行为和证据分别判断。

未收到整改通知,不是主动帮助犯罪的当然免责理由;收到整改通知,也不等于自动构成诈骗共犯。刑法对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规定了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不能仅凭“没整改”就认定数罪并罚。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也需要分别确定。负责人、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限、决定和实际操作可能不同,应查清谁负有职责、谁能够处置、谁作出了相关决定,避免把全体员工一并归责。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文本。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参见第一条至第六条。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371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2025年修改决定修正),重点参见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文本。
https://sdca.miit.gov.cn/zwgk/fgbz/art/2026/art_4815dd4ec11d454783b83a91502a3cc7.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公布文本。
https://www.cac.gov.cn/2025-10/29/c_1763461514768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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