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涉案公司员工拿过工资,就要退回全部工资吗?

张帆律师2026-11-01 12:43:32

公司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后,员工被要求退回工资,不能仅凭“在公司领过钱”就认定应当全部退缴。需要查清员工做了什么、收入由哪些部分构成,以及办案机关依据什么规则处理具体款项。

同时,没有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追究,也不代表经手或取得的每笔涉案财物都可以保留。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与财物应否追缴,是需要分别核对的问题。

一、先明确被要求退回的是什么钱

刑法第六十四条要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并规定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落实到员工收入,应当说明具体财物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不能只凭工资表上的名称处理。

同一笔银行入账,可能包括固定薪酬、业务提成、奖金、报销和代收款;同一员工在不同时期,也可能承担不同工作。应先把这些项目拆开,再审查其性质和金额。

例如,报销款需要有实际垫付和真实业务凭证,不能看到“报销”二字就排除追缴。反过来,转账来自涉案公司,也不能直接说明全部款项都是员工因犯罪取得的收入。

二、合法劳动报酬与犯罪收益分配,怎样分别核查?

真实提供合法劳动、按照正常标准取得报酬,是主张款项属于合法劳动所得的重要基础。需要结合具体岗位、实际工作、报酬标准、发放期间和资金情况分析。劳动合同、社保或个税记录可以相互印证,但任何一份材料都不能单独解决全部问题。

如果所谓工资实际对应虚构项目、实施欺骗、吸收非法资金等活动,或者是按照违法业务规模分配收益,即使每月固定发放,也不当然属于受保护的正常薪酬。

收入较高或包含提成本身,也不等于违法所得。关键是提成对应什么业务、如何形成、员工实际参与什么。正常销售提成与按诈骗到账金额提取的收益,需要区别审查。

因此,不能设定一个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基本工资可以留、提成全部退”公式,也不能只按工资高低作出结论。

三、非法集资案件,还要核对特别追缴规则

“两高一部”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意味着,相关费用即使在公司内部被列为工资、奖励或服务费,也需要审查其实际取得原因,不能仅靠改换名称保留。员工未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也不能单凭这一结果排除对相关费用的追缴。

适用该规则时,还应查清案件性质、被帮助的行为,以及款项是否属于规定的范围。不能把非法集资中针对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费用规则,不加区分地套用于所有涉案公司的所有岗位。

如果既有合法业务报酬,又有与非法吸收资金相关的收益,应按事实核对组成,不能未经区分就把整段任职期间的全部收入合并处理。

四、要求退钱,是否就说明员工已经构成犯罪?

员工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审查相应罪名的主客观条件和证据。若认定共同犯罪,还须核对共同故意及具体参与行为;不能用“拿过钱”替代对这些条件的证明。

财物处理则可能涉及员工已经取得的违法收益,也可能涉及第三人接受、持有或代为保管的涉案款项。要求说明资金来源、账户被冻结或收到退缴通知,均不能直接等同于生效有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对第三人明知涉案财物仍接受、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等情形作了追缴规定,同时规定了善意取得情形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仍须结合事实和所处程序审查。

因此,“没有判我有罪,所以一分钱也不用退”与“被要求退缴,所以我一定有罪”,都可能把不同问题混在一起。

五、怎样核对退缴范围和计算结果?

可以先向办案机关了解处理对象、依据、计算期间和款项明细,结合通知、清单或裁判文书,整理一张收款对照表:

1. 入职、岗位调整、离职的时间,以及各阶段实际工作的资料;
2. 劳动合同、工资表、绩效制度、社保和个税记录;
3. 银行流水中每笔薪酬、提成、奖金、报销或代收款的对应凭证;
4. 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员工接触哪些信息、何时知道异常的材料;
5. 已退回、已扣划或者已冻结的款项及凭证,说明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对有争议的部分,应具体说明哪笔钱、什么期间、为什么不应计入。只说“我拿的是工资”,通常不足以回应资金性质和计算上的问题。

侦查阶段的冻结、审判中的财物认定和生效裁判后的执行,救济途径并不完全相同。应根据当前文书和争议内容依法提出意见;属于执行行为或者裁判对财物定性争议的,也需要区分相应处理程序。

已经依法退缴的,应保存收款凭证和明细。员工承担什么责任、应处理多少财物,都需要依据具体行为、款项性质及适用规则确定,不能用一个职务或一笔总数代替审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参见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文本。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重点参见第四、第五部分。
https://www.spp.gov.cn/zdgz/201404/t20140401_70180.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重点参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布文本。
https://www.sdcourt.gov.cn/zztzfy/388051/388072/388101/9615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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