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商业价值,能否直接认定为经济损失?
张帆律师 - 2026-06-05 18:06:58 - 工作动态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罪量刑,核心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举个例子,张三的公司非法爬取其他公司的数据,但爬取后尚未实际使用,也没卖,那么违法所得就难以认定。那这时候受害公司跳出来说被爬取的数据商业价值高达1400余万元,那能否直接认定这1400余万元是经济损失么?
我认为不能这么认定,这就跟房子有价无市一个道理。但受害公司因系统关停产生的服务费损失,为系统加固、数据修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损失,这两项直接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经济损失,可以根据这个经济损失数额来看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情节严重甚至是情节特别严重。
另外,还有一个办案机关会考虑的问题,就是这1400余万元的数据商业价值,虽然可能未被直接认定为经济损失,但会将其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就比如这些数据是受害公司的核心资产,受害公司又是一家科创公司,一旦数据被非法爬取,即便未被扩散、使用,也存在巨大泄露风险,对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市场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那么这种潜在的危害,也是办案机关在量刑时需要同时考虑的。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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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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