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只有送货单,没有书面合同,能起诉追讨货款吗?

张帆律师2026-11-08 20:06:25

给客户连续送了几批货,每次都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却一直没有签正式合同。货款拖欠后,对方提出双方没有合同,签收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供应商还能起诉追讨货款吗?

可以依法主张。没有正式合同书时,仍需通过现有材料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交付和欠款。法院受理起诉与最终支持多少货款,分别涉及程序条件和案件事实的审查。

一、没有合同书,怎样证明买卖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允许当事人通过多种形式订立合同。能够呈现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属于书面形式。微信订货、邮件确认和电子订单,都是需要保留的交易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专门规定了没有书面合同时,结合送货、结算等凭证、交易方式和习惯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规则。

供应商可以沿着一次完整交易核对。谁提出订货,双方确认了什么商品、数量和价格,货物送到哪里,由谁接收,之后如何结算。仅有供应商自行打印、未经对方确认的送货记录,证明力还需其他材料支持。

双方原本打算签合同,后来直接交货并接受的,还应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审查。实际履行的时间和内容,需要有相应记录。

二、送货单只有员工签名,没有公司公章怎么办?

先确认买方究竟是公司、个人,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再核对签收人的身份及其负责的事项。采购人员负责下单、仓库人员负责收货、财务负责结算,可能分别留下不同记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的效力。可以整理公司指定的联系人、收货地址、工作邮箱、过往同一人签收后由公司付款的记录,说明签收与公司交易的联系。

送到公司地址、有人签字,仍需核查该批货物为何交付给该主体。由客户指定第三人收货的,应保存指定指令和对应单据。签收人为公司员工时,其是否有权确认欠款、调整单价或承诺付款,还要按具体职权另行判断。

三、签收了货物,怎样确定还欠多少钱?

送货单记载了商品、规格和数量,可以帮助核对交付。单价、折扣、运费和结算方式,可能另在报价、订单或聊天中确认。起诉前可按批次制作明细,把交货数量、适用单价、已付款和退货分别列清。

例如,有一笔转账只备注“货款”,而双方同期有多批交易,就应继续查找付款通知、对账或双方分配款项的沟通,说明该笔钱冲抵哪批货。供应商自己的台账便于计算,也应与双方交易材料对应。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分别涉及价款和支付时间。付款期限应先查双方约定,再依法结合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等确定。依相关规则仍不能确定支付时间的,才适用收货或取得提货单证时付款的规定。

发票也要结合开票背景审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资料证明交货作了限制,也规定了普通发票在特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下证明付款的情形。已开票、已交货和已付款,应分别核实。

四、买方提出少货、质量问题,送货单能说明到什么程度?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未约定检验期限、买方签收的单据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等条件下,可以推定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并允许相反证据推翻。

因此,签收记录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很关键。单据是否注明缺件、破损或待验,是否随后补送,买方何时提出具体问题,双方怎样处理,都应放回同一批交易中核对。

涉及需要安装、试机后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还应查看验收安排、故障记录、维修和异议通知。实际影响多少货款、是否到付款节点,要结合约定和履行证据判断。

五、准备起诉前,材料怎样整理?

可以按交易批次建立以下目录。

  1. 买卖双方的身份资料,以及经办人、签收人与交易主体的联系材料。
  2. 订货沟通、报价确认和订单,标明商品、数量、单价及付款安排。
  3. 送货单原件、物流与签收记录、客户指定收货指令,以及补送或退货记录。
  4. 转账凭证、对账沟通及余额计算表,逐项说明已付和仍有争议的金额。
  5. 催款记录、对方回复和履行异议,保留对应日期及完整上下文。

微信、邮件等材料应保留能够核验账号身份和交易背景的原始记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原件要求及真实性审查均有规定。提交截图时,可以按订单编号标出对应位置,同时保留完整记录供核验。

整理后,再核对拟起诉的被告、具体请求、管辖及现有证据。主张货款的金额应能追溯到相应交易,材料中尚未证明或存在分歧的部分,应如实列明,便于进一步补充和判断。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参见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6/t20200602_463886.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重点参见第一条、第五条。
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4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重点参见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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