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贴商标,只仿款式,就不会犯罪?
张帆律师 - 2026-09-30 16:41:06 - 工作动态
上海一名首饰店老板,因为卖无标仿款被判四年二个月,罚金295万元。最开始,这个老板只是进货某大牌仿款首饰之后转卖,后来为了降低成本,干脆出钱租厂,把款式图片、数据和样板交给工厂,指定数量生产。案件原本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查出生产环节后,又追加了侵犯著作权罪。
那这两个罪,究竟区别在哪呢?
咱们还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跟上我啊。明知是别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进货后转卖,达到入罪标准的,通常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如果是未经许可自己仿制,或者组织、委托他人仿制,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但这里面要注意的是,自己仿制,再卖掉同一批仿制的货,一般就定一个罪,也就是侵犯著作权罪,因为这属于“复制发行”,销售属于后续的自然延续,不再单独评价。而自产自销的同时,还销售别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那就涉嫌两个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那辩护律师介入,重点查什么?
第一,查作品。不是大牌的每个款式都当然受《著作权法》保护。要审查权属、独创性,区分常见元素与具体创作,不能只凭“长得像”就下结论。
第二,查行为。究竟是买别人的假货再卖,还是提供图纸、组织仿制自产自销?要结合完整聊天、订单和资金记录进行核实。
第三,查金额。全店流水是不是都来自于侵权商品?自制与外购、已售与库存有没有分清?同一批货有没有被重复计算?
第四,查个人责任。老板、客服、发货人员,是否明知、参与多久、起什么作用,都要分别审查;再结合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争取依法从宽。所以,结论就是没有商标,不等于没有侵权。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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