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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性,人就一定无罪吗?

张帆律师 - 2026-08-25 18:43:10 - 工作动态

 你写了个多功能网络管理工具,功能都是正经用途,结果买家拿去当黑客武器用了,你会不会被定罪处罚呢?

 刑法第285条第3款有两个入罪行为,您得分清楚。第一个行为,你提供的工具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系统的——也就是说这个工具的设计目的、核心功能就是干非法的事。这种情况下,不管买家买来干什么,你提供工具本身就构罪。但注意,司法实践里对“专门工具”的认定是有争议的。有判例显示,如果你的工具本质上跟Windows自带的远程桌面服务一样,只是提升了摄屏优先级,不具备突破安全防护的能力,必须经用户授权才能用——那法院可能认定这属于“中性程序”,不是专门工具,那就不构罪。

 第二个行为,你的工具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系统的,但明知对方拿你的工具去干违法犯罪的事,还卖给他。这种情况,这个“明知”的认定是关键。比如买家跟你聊天的时候说过“用来搞渗透测试”“拿来做漏洞扫描攻击”,你都看到了还卖,那可以认定为“明知”。但如果你只是正常销售,买家的用途你也不清楚,又没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方用于非法目的,那也是不构罪的。

 所以我给您的建议是:工具本身功能设计要守住底线——别内置专门突破安全保护、绕过授权的功能;销售的时候做好用户审核和协议约束,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人的行为不是。咱们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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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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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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