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会挥发,法律责任不会!
张帆律师 - 2026-08-25 17:29:05 - 工作动态
2026年8月22日,康保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确认网络视频反映的“白菜收购环节蘸取甲醛溶液”情况属实,初步查明系收购商为运输保鲜所为。公安机关已对有关人员、车辆依法采取措施,案件正在侦办,涉事白菜流向也在紧急追溯。
这已经不是一句轻飘飘的“网传”,而是当地政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但事实边界仍要说清楚。视频发布者所称“随机查看多辆车均有同类情况”、一辆车拟运往江苏宿迁,以及在合肥市场所取样品检出甲醛,目前仍主要是视频内容和个人陈述。其取样过程、检测方法、溯源证据以及实际流向,尚未见权威部门公布。
律师不能拿愤怒替代证据,但证据尚待完善,也绝不是淡化食品安全问题的理由。
“蘸一下”不是保鲜,是把风险塞进别人的菜篮子
这件事的价值排序其实很简单:食品安全必须排在运输效率、商户损耗和地方产业形象之前。
白菜在运输中会烂、会黄、会掉价,这是经营者应当核算的商业风险。可以改善冷链,可以加快周转,可以接受合理损耗,唯独不能拿非食用化学物质去赌消费者的身体。
我不赞成把这件事渲染成“吃一口就会得癌症”。甲醛造成何种具体健康后果,要看浓度、剂量、接触时间和暴露途径,不能脱离本案尚未公布的检测数据制造恐慌。
但我更不能接受另一种看似“科学”的开脱:甲醛易挥发、易溶于水,所以白菜洗一洗就没事。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科普材料确实提到,甲醛易挥发、易溶于水,食品和生物体本身也可能存在微量内源性甲醛;但同一材料同时明确,甲醛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和农产品保鲜。
科学评价讲剂量和路径,法律评价则先问一件事:经营者有没有资格把它主动加到白菜上?
答案没有任何含糊空间——没有。
消费者也没有义务替违法者承担“到底蘸了多少”“运输几天能否挥发”“回家洗几遍才安全”的实验风险。
目前我国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醛的测定》(GB 5009.307—2025)。这意味着调查机关有相应的检测依据,但也必须注意,单纯一次民间“阳性”不能代替规范取样和权威检验;反过来,几天后某个样品“未检出”,同样不能单独否定此前发生过蘸取行为。
甲醛可能挥发,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会一起蒸发。
收购、装车、运输,从来不是食品安全的法外地带
有人可能会问:白菜还在收购装车阶段,没有进入超市,也没有加工成食品,能不能按照食品安全犯罪处理?
答案同样明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五条要求农产品保鲜、储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且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七十条规定了追回、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等措施: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可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白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后,《食品安全法》接续适用。该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食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了没收、十五倍至三十倍货值罚款等严厉责任。
若后续权威检验确认涉案物质属于工业甲醛,且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用于白菜保鲜、储存、运输或者销售,那么本案就不只是罚款问题。
工业用甲醛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而提供运输、贮存、销售渠道等帮助的,也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
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还将进一步升格。
尤其需要纠正一个误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并不要求已经有人中毒,也没有所谓“销售额必须达到五万元”的门槛。
食品安全刑法要拦截的,正是有毒有害物质被送上餐桌的过程,而不是等消费者用身体完成一次事故鉴定。
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工业甲醛浸泡银鱼案”就是直接类案。行为人为延长银鱼常温保存时间,使用工业甲醛浸泡并销售,主犯销售金额129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参与浸泡、销售的雇员也被判刑。
所以,若本案物证和主观故意得到证实,把工业甲醛简单降格成“保鲜剂使用不规范”,我认为既不符合物质性质,也可能构成执法上的避重就轻。
不能只抓住蘸白菜的人,还要追到出钱和收货的人
食品安全案件最容易出现的一种处理方式,是视频里拍到谁,就先处理谁。
但查一个装车工容易,查清谁出钱、谁供货、谁下令、谁运输、谁收货,才是真正办案。
甲醛是谁购买的?谁决定稀释比例?谁组织工人蘸取?这种操作持续了多久?收购点负责人是否知情?司机是否明知?下游收货商是否事先知道所谓“保鲜办法”?甲醛供应者是否明知其将被用于食用农产品?
这些人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负责决策、采购和组织的人,当然应当成为调查重点。现场工人不能因为“只是打工”当然免责,也不能仅凭出现在视频中就一概定罪,关键要看其是否明知液体性质、参与时间和具体作用。司机只是普通承运人的,不当然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明知仍提供运输、掩盖或者协助,可能构成共犯。下游经营者明知仍然收货、销售的,也应依法追究。
至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其中的种植户,不能让他们替违法收购商背锅。食品安全第一位,不等于可以牺牲事实准确性,更不等于把“个别收购商违法”偷换成“康保菜农集体违法”。
十多年前就出现过的问题,为什么还要等博主举起镜头
这并不是一种监管部门从未听说过的“新型保鲜技术”。
2012年,山东等地就曾被媒体曝出收购、运输环节使用甲醛给白菜保鲜。2015年,河北某地又发生菜站使用甲醛喷蘸白菜事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当时不仅要求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求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加强白菜收购、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
风险十多年前就出现过,违法方式并不隐蔽,重点环节也早已明确。今天再发生类似事件,仅仅以“高度重视、立即调查”结束,显然不够。
康保县在舆情发生后当天通报、公安及时介入,应当肯定。但应急反应快,不等于日常监管已经合格。监管的成绩,不能只看通报发得有多快,还要看问题白菜究竟在哪里被截住。
后续通报至少应当回答六个问题:
1.涉案溶液究竟是什么,来源、浓度及权威检测结果如何?
2.涉及多少收购商、车辆、批次和吨数,违法行为持续了多久?
3.白菜实际流向哪些批发市场、商超或者餐饮终端,已经追回、封存和销毁多少?
4.谁购买甲醛、谁决定使用、谁组织蘸取、谁负责运输、谁在下游接货?
5.收购台账、车辆轨迹、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场查验和市场抽检制度为什么没有更早发现问题?
6.监管部门是否已向可能流入地发出协查、停售和召回通知,又将如何区分安全批次,避免守法菜农遭受连带损失?
一个违法事件本身,当然不能直接证明监管人员已经构成渎职;但如果后续查明存在长期不检查、接到举报不处理,甚至放任、包庇等情况,就不能只追经营者,不追监管责任。
网络曝光可以成为食品安全的补充安全网,但不能长期充当第一道检验关。
消费者不该为“保鲜”买单,守法菜农也不该替人受过
如果后续追溯确认消费者购买到了涉事批次,应当保存付款记录、购买时间和地点、剩余白菜及就医资料,并及时向12315、农业农村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除可主张实际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最高法也已明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不能仅以尚未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拒绝惩罚性赔偿。
如果涉案范围广、流向分散,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检察机关和依法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应考虑通过公益诉讼,追究召回、销毁、赔偿以及修复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责任。
结语:甲醛会挥发,责任不能蒸发
这件事最终不能以抓了几个人、扣了几辆车收场。
真正的交代,是每一车白菜都有去向,每一批问题菜都有下落,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责任;同时,让没有参与违法的菜农和经营者得到清楚的切割,不替别人背锅。
白菜会腐烂,这是商品的自然规律;拿甲醛延缓它的卖相,却让消费者承担未经同意的化学暴露,是经营者主动越过的法律红线。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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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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