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一审被判无期,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张帆律师 - 2026-08-25 17:39:28 - 工作动态
说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20日公开的一审宣判通报、庭审信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写成。目前完整刑事判决书尚未公开,因此,各罪对应的具体金额、分项刑期、证据采信、控辩意见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范围,仍应以正式判决书为准。
许家印被判无期的消息一出来,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恒大的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刑事上的结果。
但我看完法院通报后,最关心的并不是“判得重不重”,而是这八项罪名到底如何拆分,集资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许家印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如何落到具体行为上,以及判决中的追缴、退赔和没收财产,最终能够落实到什么程度。
刑事案件不能只看结果,更不能拿社会情绪代替法律论证。
一、先把判决说准确:这是一审无期,还不是终审结果
2026年8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作出一审判决。
恒大集团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被判处罚金70亿元;许家印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同日,深圳中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还对56名恒大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判决,刑期从十八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但在律师的表达里,“一审”两个字不能省略。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截至目前,是否上诉、是否抗诉以及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都没有进一步的公开信息。严谨地说,应当是“许家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不是“许家印已经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并不是咬文嚼字。
二审可能涉及罪名是否成立、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数罪之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分项刑期是否适当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完整判决书没有公开之前,外界实际上只知道最终结果,并不知道法院完整的论证过程。
二、许家印被判刑,不是因为一个笼统的“恒大爆雷罪”
根据法院通报,许家印被认定构成八项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
法院认定,许家印作为恒大集团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集团运营,管理、控制恒大地产、恒大财富、恒大南昌等企业。2016年至2021年间,相关主体通过持续性、大规模财务造假,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并实施非法集资、证券欺诈、违规信息披露等行为;恒大集团及许家印还被认定通过行贿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和保险资金,并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这里有一条最基本的法律边界,必须先说清楚:
企业经营失败不是犯罪,债务违约也不是犯罪。
企业因为市场判断失误、杠杆过高、项目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而倒闭,首先是商业风险和民事责任问题。刑法真正介入的,是法院认定的财务造假、欺骗融资、隐瞒重大负债、违法吸收社会资金、违法控制和运用金融机构资金,以及侵占公司财产等具体行为。
我一直不赞成把“恒大爆雷”和“许家印犯罪”简单画等号。
同样,也不能把恒大集团的总体负债直接当成许家印的犯罪金额。集团负债、融资金额、未兑付金额、投资人实际损失、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刑事案件最忌讳的,就是把一张企业负债表直接变成一张犯罪事实表。
三、八项罪名看起来很多,实际上主要是四条线
第一条线:向社会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分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经常同时出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但两者绝不是简单的“轻罪”和“重罪”关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要审查是否未经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以及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则在此基础上多了一个最关键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也就是说,钱最终没还上,不等于行为人一开始就想骗;企业后来资金链断裂,也不能反过来直接证明募集资金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我办非法集资案件时一直强调的问题。
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集资款基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入经营的比例与融资规模明显不相称;肆意挥霍资金;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搞假破产、假倒闭;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
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要求,对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区分情形、具体认定。只有部分融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只能对该部分认定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也不能因为一个核心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当然推定所有参与人员都构成集资诈骗。
所以,许家印同时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意味着法院应当对不同产品、不同阶段、不同资金流向或者不同主观状态作出区分。
完整判决书公开后,我首先会看三个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究竟是从什么时间形成的;哪些融资行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哪些只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同罪名的金额有没有被混在一起计算。
因为这两项罪名的金额计算方式并不一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按照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诈骗则按照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这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金额计算方式不同,可能直接影响量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5000万元、涉及5000人或者造成2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即可进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档次;集资诈骗达到100万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
这些是法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是恒大集团的总债务,也不是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总和。
第二条线:向资本市场融资——欺诈发行与违规披露不能混为一谈
欺诈发行证券罪,主要规制证券发行阶段。
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文件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实际发行证券,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规制证券发行之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例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予披露。
一个管的是发行入口,一个管的是发行之后的持续披露,法律评价的重点并不相同。
证监会2024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披露了部分数据。
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恒大地产随后发行的五期公司债券,合计规模208亿元,相关发行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数据。
证监会还认定,许家印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安排、组织财务造假,对调整收入后的经营指标水平提出要求,并利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落实。
同一组虚假财务数据,既可能被写入年度报告,也可能被引用进债券发行文件。前者涉及持续信息披露,后者涉及证券发行,所以分别评价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但站在刑事辩护的角度,不能因为存在一套财务造假体系,就把所有罪名机械地往上叠。
仍然要看是不是存在相对独立的行为,侵害的是不是不同法益,同一笔损失有没有被重复计算,同一虚假数据有没有在不同罪名中受到重复的不利评价。
财务造假数据可以被反复使用,但刑法评价不能无限重复。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成为观察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以及罪数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刑事法院仍然需要进行独立判断。
第三条线:控制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不能成为自动归责的理由
法院通报中,我认为最值得专业人士关注的一段,是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
法院称,恒大集团及许家印通过行贿等手段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供恒大集团使用,并因此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和单位行贿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都带有比较明显的身份属性和机构属性。
所以,判决书至少应当回答:许家印在相关金融机构中究竟具有何种地位;他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共同犯罪承担责任;具体贷款和资金运用由谁审批;资金如何进入恒大集团;哪些内部文件、会议记录、通信记录能够证明许家印的组织、决定和指挥作用。
我想特别强调一句:
实际控制人不是一张自动定罪的通行证。
实际控制人地位可以解释一个企业集团的权力结构,但不能替代行为证据,也不能替代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最终还是要落到具体问题上:他知道什么、决定了什么、指使了谁、控制了什么,以及他的行为与资金被违法发放、违法运用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因果关系。
“他是老板,所以什么都算他的”,这不是刑法应有的论证方式。
第四条线:从公司拿走财产——披着“分红”外衣的职务侵占
法院认定,许家印利用担任恒大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并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职务侵占罪关注的,并不是会计凭证上写的是不是“分红”,而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真正需要审查的是:
公司当时是否真实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谓利润是否建立在财务造假基础上;分红程序是否合法;取得财产的人是否明知公司并无真实利润;所谓分红是不是将公司资金转移给实际控制人的形式包装。
刑法最终看的是财产转移的实质,不是财务单据上写了什么标题。
单位行贿罪也是一样。
2026年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行贿,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如果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行贿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则可能评价为个人行贿。
本案相关行为发生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部分罪名及法定刑经历过修改。因此,完整判决书还应当逐罪说明适用哪个时期的法律。
刑法适用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因为案件在2026年审判,就不加区分地用今天的法条评价几年前的全部行为。
四、八项罪名为什么最后执行无期,而不是把刑期简单相加
很多人看到八项罪名,第一反应是把刑期一个一个往上加。
但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不是简单做加法。
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况外,才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达到三十五年以上的,最终执行刑期一般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最终主刑通常执行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仍要执行。
许家印涉及的罪名中,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法院目前公开的只是最后的执行刑罚,没有公布每一个罪分别判了多少年,也没有说明究竟是哪一罪或者哪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现在不能直接说“许家印就是因为集资诈骗被判无期”,也不能凭八项罪名反推每一罪的分项刑期。
还有人问,为什么不是死刑。
这个问题其实不复杂,不是法院“手软”,而是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九项犯罪的死刑。本案被认定的行为始于2016年,在法院公布的八项罪名范围内,无期徒刑已经是可以适用的最高主刑。
五、许家印当庭认罪悔罪,为什么还是判了无期
2026年4月13日至14日,深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官方庭审信息显示,许家印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
但“认罪悔罪”与法律程序意义上的“认罪认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认罪认罚不仅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要求其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还涉及量刑建议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公开信息只说许家印当庭认罪悔罪,没有说明他是否签署具结书,也没有公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此,外界不能仅凭“认罪悔罪”四个字,就断定本案正式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退一步说,即使正式适用了认罪认罚,也不意味着一定要从无期降到有期徒刑。
2026年发布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于所有罪名,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是否从宽、从宽到什么程度,仍然要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被告人的责任大小综合判断。
认罪认罚也不能降低刑事证明标准。即便被告人认罪,有罪判决仍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不能因为最后判了无期,就认定法院完全没有考虑其认罪态度。
认罪可能已经影响了某些罪名的分项刑期、附加刑或者数罪并罚方案,只是完整判决书没有公开,外界目前无法判断。
从宽是相对的,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跨越刑种,更不是对严重犯罪做一个机械“打折”。
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于所有恒大债权人都能拿回钱
许家印被判无期当然引人关注,但对恒大财富投资人、购房人、债券投资人和其他债权人来说,真正关心的还是一句话:
钱还能不能追回来?
这里必须把几个概念分开。
追缴违法所得,针对的是通过犯罪取得的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
责令退赔,主要解决违法所得已经灭失、转移或者无法原物返还时,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何弥补的问题。
没收个人财产是一种附加刑,针对的是判决生效时属于被告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不是违法所得的另一种说法。
单位罚金则是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判处的刑罚,不等同于向投资人、购房人或者供应商支付赔偿。
这几个概念混在一起,就很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好像许家印被没收全部财产,所有债权人的钱就都有着落了。
实际上远没有这么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规定明确,没收财产只能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由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还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赃款赃物被用于投资、购房或者形成其他资产的,可以追缴相应财产及其收益;如果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混同投资,只能追缴其中与赃款对应的份额及收益。
所以,“没收许家印个人全部财产”,不等于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都可以不加审查地一并没收。
第三人认为执行标的属于自己,或者对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也不予追缴。
在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法律规定的执行顺序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退赔和其他民事债务原则上排在罚金、没收财产之前。
但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
是不是所有恒大债权人,都属于本案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答案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恒大财富投资人、公司债券投资人、购房人、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员工以及金融机构,其债权形成原因、法律关系和损失性质并不相同。
有些损失可能与非法集资、欺诈发行等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关系,有些则可能只是普通合同债务或者破产债权。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与恒大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都自动取得刑事退赔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在处理刑事追赃与企业破产交叉问题时也明确指出:如果某一特定财产已经被刑事裁判明确认定为赃款赃物,原则上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剔除,用于退赔相关被害人;但如果犯罪所得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与其他财产混同,又没有可以识别对应的涉案资产,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只能按照债权性质参加破产分配,通常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这也是现实中最棘手的部分。
判决书上写一句“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不难,真正难的是财产在哪里,登记在谁名下,来源是什么,有没有经过多层公司、代持或者其他结构转移,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以及境内外程序之间如何衔接。
“判了退赔”与“实际拿到钱”,中间往往隔着一整套漫长的资产识别、权属审查和执行程序。
七、如果完整判决书公开,我最想看这六个问题
这份判决很重,但目前公开通报的内容仍然有限。站在刑事律师的角度,我认为至少还有六个问题需要由完整判决书回答。
第一,八项罪名分别对应哪些行为、哪些金额。
集团总体负债、融资金额、犯罪数额、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必须分别计算,不能混成一个数字,更不能用一个足够惊人的债务规模代替每项罪名的构成要件。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到底从什么时候形成。
恒大一开始是否存在真实经营项目,后期是在资金危机中继续融资,还是从某一个阶段开始已经明知无法履约,仍然通过虚假信息吸收资金,直接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边界。
第三,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依据是什么。
对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行为是重要的责任依据。但对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等身份属性更强的犯罪,判决需要把许家印的具体地位、控制方式以及共同犯罪结构讲清楚。
第四,八项罪名之间有没有重复评价。
同一套虚假财务数据,可能被用于理财推介、年度报告、债券发行文件和金融机构授信。但同一个行为、同一笔资金、同一损失,不能因为出现在不同业务环节,就无限度地重复计算和重复处罚。
第五,跨越修法节点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行为发生于2016年至2021年,部分罪名和法定刑在这一期间或者之后发生过变化。判决应当逐罪说明适用旧法还是新法,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具体落实。
第六,涉案财产最后怎么执行。
哪些属于许家印个人合法财产,哪些属于违法所得,哪些属于恒大集团或者恒大地产的公司财产,哪些财产存在第三人权利,哪些已经进入破产、清盘或者其他程序,会直接决定追缴退赔的实际效果。
结语:越是舆论一致的案件,越要把法律问题拆开
许家印案很容易被写成一个“首富跌落”的故事。
但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一个企业家的个人起落,而是刑法如何穿透一个庞大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追究实际控制人在融资、财务披露、金融机构控制、公司财产处分以及行贿活动中的个人责任。
这起案件也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企业经营失败,老板就要坐牢”。
企业可以失败,项目可以亏损,市场判断可以出错,债务也可能无法按期偿还。刑法不负责给所有商业失败兜底。
真正越过刑民边界的,是法院所认定的持续财务造假、欺骗性融资、隐瞒重大负债、违法控制和运用金融机构资金,以及借公司形式侵占财产。
但反过来讲,越是损失巨大、社会情绪强烈、舆论结论高度一致的案件,越不能省略刑法上的证明过程。
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能代替具体行为,企业爆雷不能代替非法占有目的,集团负债不能代替犯罪数额,认罪悔罪也不能代替证据审查。
重判可以回应社会情绪,但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刑事判决,最终还是要把事实、证据、罪名、金额、责任和刑罚一项一项写清楚。
这才是刑法应有的严肃。
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专长领域
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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