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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127笔退款数据,为什么没有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张帆律师 - 2026-09-21 17:35:15 - 工作动态

一名消费者明明没有申请退款,订单却显示“退款成功”,钱也没有退到自己账户。公司一查数据库才发现:一天之内,竟有127笔订单的用户编码和退款账户出现异常。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蔡某先在一款茶叶交易App正常下单、申请退款,再利用抓包软件拦截客户端发往服务器的退款数据,把真实订单ID修改成其他订单ID,随后将虚假数据包重新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误以为这是合法退款,把相应订单的交易款退入蔡某的App账户。尝到甜头后,蔡某又把漏洞、软件和操作方法教给两名朋友,并约定抽取近一半收益。最终,蔡某账户被退入19.9万余元,其中16.7万余元已经提现;另外两人的账户分别被退入5万元和2万余元,尚未提现便被公司冻结。

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将主犯蔡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那为什么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在于:修改过数据,不等于破坏了系统。蔡某没有取得后台控制权限,也没有删除程序、关闭功能或者让平台失去控制。App的购物、充值和正常退款功能始终可以运行。服务器只是收到虚假指令后,按照原有程序完成了错误退款。说白了,系统不是被他“弄坏了”,而是被虚假信息骗着“正常工作”。更重要的是,专业技术意见只证明蔡某实施了修改数据包的操作,却没有确认系统功能遭到实质破坏、有效数据遭到毁损,或者平台无法正常操控系统。虽然平台损失超过1万元,但经济损失只是“后果严重”的判断标准之一,前提仍然是先证明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破坏行为。

因此,检察院认为蔡某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很多人疑惑:被骗的是机器,为什么也构成诈骗?

虽然机器不是财产所有人,只是平台管理者预先设置的财产处分工具,但是蔡某输入虚假数据,让系统作出错误判断并自动打款,本质上仍然是通过欺骗取得他人财物。《刑法》第287条也明确,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应当按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最终,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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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律师

人物介绍

张帆,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英语学士双学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办理案件百余起,接待咨询上万人,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熟练,为人严谨,具有优异的文书写作及沟通表达能力。

执业理念

胆大且心细,开朗且稳重;

理性为主,感性为辅,独立自主,肩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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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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