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司账户被刑事冻结,正常经营款能申请解冻吗?

张帆律师2026-11-02 21:18:25

公司付款时发现账户无法转出,询问后得知,某笔来款正在被刑事案件调查。账户里还有其他客户支付的货款,工资、房租也即将到期。这些正常经营资金能否申请解除冻结?

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具体结果要结合款项与案件的关系、冻结依据和范围审查。申请的重点,是说明哪些资金为什么不应继续被冻结,并提供可核对的材料。以下主要结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说明。

一、先核实限制措施和决定机关

账户无法使用,可能涉及刑事冻结、民事保全或执行,也可能是银行采取的风险控制。应先核实措施性质,再选择对应程序,避免把不同问题都当成“找银行解冻”。

可以从银行能够提供的信息和已经取得的法律文书入手,整理决定机关、相关案号或文书编号、账户、冻结数额、起止时间及具体限制范围。是否存在不同机关先后采取措施,也应分别核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要求,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写明账户名称、账号、冻结数额、期限、范围等信息。核查这些项目,有助于将申请准确指向具体措施。

银行按照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刑事冻结时,通常需要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不能仅凭企业向银行说明经营困难就解除。案件已经移送的,还应核实当前由哪个机关负责处理相关财物问题。

二、正常经营收入,需要对应真实交易来说明

“公司一直在做正常生意”是一项概括主张。申请时还应具体到每笔款项:付款人是谁,为什么付款,对应什么合同,货物或服务是否实际交付,账目如何记录,资金后来怎样流转。

可以将相关时段的银行流水与合同、订单、发票、物流签收、验收和结算资料逐项对应。单有一张发票或者一份合同,可能还不足以说明实际履行情况;第三方代付、退款、关联公司往来等,也应如实解释。

公司账户里同时存在被调查来款和其他经营收入时,应当把能够说明的部分、存在争议的部分和仍待核实的部分列清。不能仅用“余额减去某一笔来款”的计算,就认定剩余款项全部与案件无关;也不能仅因出现一笔异常来款,就省略对其他资金的核查。

对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以及企业财产、经营者个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等,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措施。企业可以围绕具体款项和证据,提出相应核查意见。

三、要发工资、交房租,能否直接作为解冻理由?

工资、房租、税费以及必要的履约支出,可以用于说明冻结对经营的实际影响。材料应尽量具体,包括付款依据、金额、到期时间、涉及人员或订单,以及无法支付可能造成的后果。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为具体说明经营影响、请求依法审查措施提供了依据。

但支出用途与资金性质是两个需要分别核查的问题。某笔钱计划用于发工资,并不能单独证明其与案件无关;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也不意味着已经具备全部解除冻结的条件。

申请时可以分别提出:核查哪些资金与案件无关,对已有依据表明不应继续冻结的款项依法解除,以及结合经营影响审查冻结范围和必要性。各项请求应写清事实依据,由有权机关依法判断,不能将其表述为企业可以自行支取被冻结款项。

四、解除冻结申请,怎样写得具体可核查?

可以按照“措施情况—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目录”的顺序整理,不必只写一句“请尽快解冻全部账户”。

申请主体和权限也应清楚。以公司名义提出的,应准备主体证明和相应授权手续;经营者个人涉案的,还需分别说明个人、公司与相关款项之间的关系。

通常值得整理的材料包括:

  1. 已取得的冻结信息、相关文书,以及各项措施的机关、范围和期限清单;
  2. 相关时段完整银行流水,并列明拟申请解除部分的金额和计算依据;
  3. 与具体款项对应的合同、订单、交付、验收、结算及账务凭证;
  4. 对代收代付、关联往来、退款及其他异常记载的说明和原始材料;
  5. 工资、房租、税费等经营支出的依据及时间安排,作为经营影响材料另行列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被冻结财产,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这里的前提是已经查明与案件无关,不能理解为企业递交申请后三日内必然解冻。

提交时应保留申请全文、证据目录和能够取得的接收记录。需要补充材料的,尽量围绕具体疑点补充,让每一项请求都能找到相应依据。

五、期限届满或应当解除却未解除,怎样反映?

冻结期限需要结合财产类型、案件情况和续冻手续核对。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存款等财产的期限和续冻作了规定,不能只记住某一个月数,就判断所有冻结均已失效。

同一账户存在多项措施时,一项解除也不必然恢复全部功能。应分别核实当前仍有效的决定及银行实际执行情况,避免把不同措施的期限混在一起。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冻结、应当解除却未解除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反映问题时,应列明具体措施、已经提交的材料、处理情况及争议理由。冻结并不等于款项已被最终认定为违法所得,解除申请也需要依法审查。妥善保存真实交易和账务记录,避免修改、补造材料或擅自转移涉案财产,才能使资金性质和措施范围得到有效核实。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重点参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至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5090/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参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6/art_6bcebfe258864b21a44e1f7170c594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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