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只有微信聊天截图,没有原手机还能作为证据吗?

张帆律师2026-11-02 20:49:28

案卷里出现几张微信聊天截图,其中一句话被用来证明当事人“早就知道”。当事人却说,前后还有其他对话,截图没有呈现完整意思,原来的手机也没有出现在案卷中。这时,应当怎样判断截图能否使用?

判断的起点,是查清截图怎样形成、怎样进入案卷,以及它被用来证明什么。没有原手机只是需要核查的一个环节,不能直接替代对整份证据的审查。

一、没有原手机,究竟缺少了什么?

至少应当分清三种情况:手机没有随案移送,但已经依法提取、保存了聊天数据;手机已经损坏或者丢失,另有备份或对话另一方的数据;材料中仅剩几张转发图片,无法说明最初由谁、从哪个账号和设备截取。

这三种情况的核实条件不同。阅卷时只看到纸质打印页,也不等于案卷中没有电子文件,仍应查阅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以及随案移送的电子介质。

2016年“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时提取数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按前两种方式取证时,采用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要求。后一种方式需要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因此,不能只问“手机在哪里”,还要问“数据是否已经依法保存,采用这种取证方式的原因是否有记录”。手机没有移送,与聊天数据的来源完全无法查清,是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

二、先把截图的来源和流转过程查清

可以沿着“聊天记录—截图文件—提交材料—案卷展示”的顺序逐项核对:谁截取,何时截取,当时打开的是什么账号,文件后来经过哪些人转发,案卷中的图片是否与最初提交的文件一致。

提供人提交的是自己参与的聊天,还是别人发给他的图片,也应当说明。后者可能需要继续追查最初来源。仅有一句“截图属实”的表述,仍要结合具体形成过程和其他材料审查。

图片上的时间、头像、昵称可以提供核查线索,但应进一步对应具体账号及实际使用人。对方在通讯录中的备注,尤其不能单独承担确认现实身份的作用。

对截图文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有助于核对文件在固定后是否发生变化;至于截取前显示的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来源和提取过程等材料支持。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核查。

三、关键一句话,要放回完整对话中理解

截图中的“可以”“按原来的做”,究竟回应了什么,要结合前文的问题和后续的处理核实。缺少前后内容时,同一句话可能存在不同解释。

核查时应关注关键时段是否连续,图片之间能否衔接,有无缺页,引用或转发的信息出自谁,语音、图片和附件是否一并保存。确有缺失的,应说明缺失范围以及对待证事实的影响。

要求核对上下文,应围绕具体争议确定范围。例如,争议是某次技术需求是否涉及诈骗,就应查明该需求提出、解释和执行的相关对话,而不是只截取一句答复。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仍应依法保护。

如果对话另一方依法保留着相应记录,或者已有电脑端数据、备份和相关业务材料,可以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比对。能否取得、取得后是否完整,仍需逐项核实,不能预设平台一定保存着全部聊天内容。

四、程序手续有瑕疵,与真实性无法保证,处理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从来源、提取过程、完整性和取证程序等方面审查电子数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清单缺少相关签名盖章等收集、提取程序瑕疵,规定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的采用条件;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则针对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增删修改影响真实性等情形,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提出异议时应说明具体问题:是缺少一项取证手续,还是图片无法追溯来源,或是关键内容与依法取得的其他记录矛盾?补充说明也应回应这些问题,不能把一份笼统说明当作真实性已获证明的结论。

五、截图真实,还要看它能证明到哪一步

一段真实的聊天,可能证明双方谈过某件事。是否能够进一步证明某人当时明知犯罪用途、已经作出决定或者实际实施了行为,还要结合谈话对象、时间、内容和后续事实判断。

例如,技术人员回复“收到”,需要继续查明他收到的任务是什么、能够了解哪些业务情况、之后实际做了什么。工单、交付记录、资金记录等材料,可能支持或限制对这句话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截图的数量、某一句话看起来是否可疑,都不能单独代替这一证明过程。

六、当事人可以先整理哪些材料?

在合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先列出一份具体的核对清单,交由律师结合案卷审查:

  1. 每张争议截图对应的案卷页码、对话日期、账号和被用于证明的事实;
  2. 已有的原始截图文件、聊天数据及设备情况,说明各自来源和保管经过;
  3. 关键对话缺失的上下文,以及能够对应的工单、订单、转账或交付记录;
  4. 需要申请补充移送、调取或核实的具体材料,以及这些材料可能说明什么。

保留材料时,不要裁剪后覆盖原文件,也不要删除、修改聊天或者补造记录。原设备尚在的,应妥善保管并依法配合取证;设备已经不在的,应如实说明情况,由律师提出有针对性的核查申请。

聊天截图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最终要落实到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完整、取得是否合法,以及能否与全案证据相互核实。把具体疑点和所需材料逐项列清,才有助于对证据作出准确判断。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参见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43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重点参见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点参见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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